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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建设厅
吉建人教函[2005)1号
关于开展建筑施工企业和市政工程施工企业
施工员、技术员、质量检查员上岗培训的通知
各市、州建委(建设局):
根据国务院令第279号《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贯彻落实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保证工程施工质量,决定对全省建筑施工企业和市政建设工程施工企业施工员、技术员、质量检查员(以下简称“三员”)进行培训,现将培训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加培训人员
1、从事建筑工程施工、市政建设工程施工并巳取得岗位证书的施工企业各专业的“三员”
(65岁以上不再进行培训);
2、2002、2003、2004年毕业现从事“三员”工作的各专业本科及大、中专毕业生。
二、培训组织
培训工作在省厅质监站和教育培训中心指导下,由各市、州建委(建设局)具体组织实施,培训时间不少于40学时。
三、培训内容
1、房屋建筑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地基基础;混凝土工程;钢结构工程;砌体工程;屋面防水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建筑设备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标准强制性条文。(《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及辅导教材请与省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安季联系,电话
0431—89853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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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通病的防治(具体体授课内容同当地质量监督站协商)。
四、考试时间
考试日期为2005年3月24日至4月8日,考试时间2小时,具体日期、时间由各地区自行安排,同时报省建设厅人事处、质监站,届时省厅将派人参加。
五、收费标准
各地区将教学计划报省质监站批准后,同当地物价部门协商收费标准。
六、其他
1、按照“考培分开”的原则,省质监站负责审批教学计划、组织考试及办证工作;各地培训部门负责制定教学计划、选聘教师、组织收费及培训的教学管理工作,做好培训日常管理工作。
2、加强培训期间对学员的日常考勤,严格考场纪录,考试每人为单桌,带身份证、准考证入场,作弊者取消考试成绩,替考者取消考试资格。
3、考试合格者省里对证书进行年检,不合格者不允许上岗。2000年及以前取得岗位证书,参加历年培训,今年培训合格者,省里将收回原岗位证书,换发新的岗位证书,岗位证书由省里统一编号。
4、各地将参加培训人员的情况按附表格式用书面形式及软盘(EXCEL表格文件)报厅人事教育处和质量监督站。
吉林省建设厅(章)
二00五年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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