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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建设厅文件

 

吉建管[2005]6                          签发人:秦福义

 

 


 

关于印发《吉林省建筑市场不良行为

记录和公示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建委(建设局)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建筑市场秩序,加快工程建设信用体系

建设,促进全省建筑业快速健康发展,我们制定了《吉林省建

筑市场不良行为记录和公示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

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吉林省建筑市场不良行为记录公示暂行办法

 

 

00五年七月五日

 

主题词:城乡建设  建筑市场  记录  公示  办法       

  报:建设部建筑市场管理司                          

吉林省建设厅办公室                  200575日印 

 

 

吉林省建筑市场不良行为记录

和公示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强化全省建筑市场监督管理,加快工程建设信用体系建设,完善市场准入和清出制度,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根据《建筑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全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全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经营活动的单位(企业或机构)和个人,包括建设单位、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施工图审查、招标代理、造价咨询、工程检测单位(机构)以及建筑构配件、商品混凝土的生产供应等单位(下称建筑市场责任主体)和注册执业人员、相关工程技术经济管理人员和评标专家(下称从业人员)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不良行为指建筑市场责任主体和从业人员在建筑经营活动中,违反国家和省颁布的建筑市场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建筑市场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不良行为记录指在建筑经营活动中,建筑市场责任主体和从业人员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经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可以委托监督管理机构)查实处理,所形成的不良行为记录。

    不良行为记录为建筑市场责任主体和从业人员信用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从事工程建设发包承包活动和资质审批、执业资格注册和信用评价等工作的重要依据。

建筑市场不良行为记录依据其危害程度轻重,分为严重不良行为记录和一般不良行为记录。严重不良行为记录主要包括:

    ()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严重不良行为记录

    1、建设单位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证;

    2、建设工程未依法履行国家法定建设程序;

    3、申请各种资质、资格,办理建设工程有关手续时的欺骗、弄虚作假行为;

    4.买卖、转让、变造、出租、出借、伪造各种资质、资格证书;

    5、将工程相关业务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施工图审查、招标代理、造价咨询、工程检测单位(机构)等;

    6、设计单位违反规划许可进行设计以及施工图设计中的弄虚作假行为;

    7、未依法进行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

    8、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合格擅自施工:

    9、勘察、设计单位及施工图审查机构擅自采用或擅自审查未按规定审定的可能影响工程质量和安全,且没有国家技术标准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

    10、不按照规定程序进行设计变更、擅自更改施工图设计文件;

    1l、依法必须实行招标发包的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业务规避招标;

    12、招标投标活动中违反规定进行明招暗定或串通投标假招标、陪标、串标,或泄密行为;

    13、必须实行工程建设监理的项目未实行监理;

    14、采取不正当手段承接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其他中介服务业务;

    15、以他人名义或准许他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接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工程检测等业务;

    1 6、在招标代理、工程造价咨询、施工图审查、工程检测等中介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等行为;

    17、严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造成工程质量问题;

    18,非法转包、违法分包、挂靠(勘察设计单位出卖图签)和超越资质证书核定范围承接业务;

    1 9、不依法签订合同,不按规定进行合同备案或工程结算备案;

    20、未按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安全监督手续;

    21、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建筑施工活动;

    22、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组织施工;

    23、工程建设项目不按规定配备项目班子管理人员,不配备具有相应资格的监理人员,或从业人员无证上岗;

    24、未按规定对涉及结构安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试块、试件等进行检验或现场取样检测,或检验检测不合格擅自使用;

    25、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或者在施工中偷工减料;

    26、存在严重质量、安全事故隐患,或者发生重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者发生事故后瞒报、谎报、推诿,拖延报告及破坏事故现场、阻碍事故调查;

    27、监理企业对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行为不予制止,或制止不力且不及时书面报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28、工程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报告,以及检测报告数据和检测结果与实测数据严重不符;

    29、在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工程主体和承重结构;

    30、未按合同约定履行支付工程款责任,造成不良影响以及恶意拖欠、克扣工程款或职工工资;

    31、未按规定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将不合格工程按合格验收、验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或不及时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32、在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建筑市场执法监察、质量或安全检查中因违规严重被通报批评或受到处罚;

    33、其他违法、违规的严重不良行为。

    ()从业人员严重不良行为记录

    1、申请各种执()业资格证书时的欺骗、弄虚作假行为;

    2、买卖、转让、变造、出租、出借、伪造各种执()

资格证书或执业印章;

    3、以他人名义或准许他人用本人执()业资格证书执业;

    4、无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或超越规定业务范围上岗:

    5、与有关招标投标单位串通、泄密,搞假招标;

    6、向他人泄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7、有关从业人员违反国家规定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的生产厂家、供应商;

    8、擅自修改、变更已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内容;

    9、拒不执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质量、安全整改要求;

    10、监理人员未按规定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进行监理;

11、工作失职、渎职造成四级及以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

12、造价咨询成果严重不准确,有失公正或因失误、失职,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

   13、工程检测人员出具检测报告与实测数据严重不符;

   14、其他违法,违规的严重不良行为。

    一般不良行为记录依据建筑市场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相关规定查实后形成。建筑市场责任主体和从业人员不良行为具体责任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确认。

    第六条  监理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工程检测机构应当将工作中发现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等单位的不良行为,依照工作职责,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报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报告情况进行核实,形成不良行为记录。

    第七条  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职责范围和管理权限内,依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对辖区内建筑市场不良行为进行查处;超越管理权限的不良行为,应当向上一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八条  对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不含建设单位)和从业人员

实行“三色通道”管理制度。

    对经营状况和信誉良好、一年内未发生不良行为记录的责任主体实行“绿色通道”管理,在资质日常监督管理上免检,在资质升级和增项等方面给予支持;对经营状况和信誉一般,一年内发生一般不良行为记录累计不超过四次、未发生严重不良行为记录的责任主体实行“橙色通道”管理,在资质日常监督管理上抽检,在资质升级和增项等方面严格审查;对经营状况和信誉较差,一年内发生一般不良行为记录累计达五次及以上、或者发生严重不良行为记录的责任主体实行“红色通道”管理,依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对一年内未发生不良行为记录的从业人员实行“绿色通道”,管理,在从业人员资格年检上当场做出年检结论;对一年内发生一般不良行为记录累计不超过二次、未发生严重不良行为记录的从业人员实行“橙色通道”管理,在资格年检等方面严格审查;对一年内发生一般不良行为记录累计达三次及以上、或者发生严重不良行为记录的从业人员实行“红色通道”管理,依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九条  进入我省建筑市场从事建筑经营活动的省外责任主体和从业人员,凡一年内一般不良行为记录累计达三次及以上、或者发生严重不良行为记录的,取消其三年内在我省新承接相应业务的资格,并将其不良行为记录告知有关方面。

    第十条  建筑市场责任主体及从业人员在建筑经营活动中发生不良行为记录的,  由不良行为发生地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不良行为记录记入责任主体、从业人员信用档案,并书面抄送其注册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进入我省建筑市场的省外责任主体和从业人员发生严重不良行为记录的,由省建设厅书面报建设部并抄送其注册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建筑市场不良行为记录实行逐级公示和上报制度。由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将不良行为记录在当地工程建设信息网等有关媒体和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公示;同时上报省建设厅,在省建设厅网站等媒体向全省公示,公示时间为6-24个月。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的不良行为记录, 自本地公示之日起5日内向省建设厅网上申报,并将不良行为调查处理情况等以书面形式和通过电子文本传输方式上报省建筑厅。

    第十二条  建筑市场责任主体及从业人员不良行为记录和公示本着“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按照管理权限, 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部门协调,属地处理;特殊情况,省建设厅可以直接认定、公示和处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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