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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文件
关于进一步加强砌筑砂浆质量管理的 通 知
各建设、施工、监理、检测单位: 为进一步强化执行《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有关规定,提高我地区砌体工程施工质量,根据我地区砌体施工中存在的一些问题,特通知如下: 一、水泥进场使用前,应分批对其强度、安定性进行复验。检验批应以同一生产厂家、同一编号为一批(送样检测时,散装水泥不大于500t为一批,袋装水泥不大于200t为一批); 当在使用中对水泥质量有怀疑或水泥出厂超过三个月(快硬硅酸盐水泥超过一个月)时应复查试验,并按其结果使用; 不同品种的水泥,不得混合使用; 二、砂浆用砂不得含有有害杂物。砂浆用砂的含泥量不应超过有关规定。 二、砌筑砂浆通过试配确定配合比,是使施工中砂浆达到设计强度等级和减少砂浆强度离散性大的重要保证,砌筑砂浆应通过试配确定配合比。当砌筑砂浆的组成材料有变更时,其配合比应重新确定; 四、施工中当采用水泥砂浆代替水泥混合砂浆时,应重新确定砂浆强度等级。严禁用同强度等级的水泥砂浆代替水泥混合砂浆; 五、在砂浆中掺用的有机塑化剂、早强剂、缓凝刑、防冻剂等产品时,应对这些外加剂进行检验和试配,符合要求后再使用。对有机塑化剂,尚应有针对砌体强度的型式检验,根据其结果确定砌体强度; 六、砂浆材料配合比不准确,是砂浆达不到设计强度等级和砂浆强度离散性大的主要原因,故砂浆现场拌制时,各组分材料必须采用重量计量,严禁采用体积比计量; 七、砌筑砂浆应采用机械搅拌,搅拌时间应符合规范要求; 八、砂浆强度应以标准养护,龄期为28d的试块的抗压试验结果为准; 九、砌筑砂浆验收批试块留置数量必须符合规范要求; 十、对在施工中违反本规定、不严格执行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行为,一经查出,将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按相关规定记入不良行为记录,情节严重者将依法进行处罚。
吉林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二OO六年八月廿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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