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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建设委员会文件
吉市建字[2006]87号
吉林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 《吉林市棚户区回迁工程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的 通 知
各建没、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 现将《吉林市棚户区回迁工程质量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 吉林市棚户区回迁工程质量管理暂行办法
吉林市建设委员会(章)
二OO六年八月二日
主题词:城乡建设 质量 暂行办法 通知 吉林市建设委员会办公室 2006年8月2日印发 (共印150份)
吉林市棚户区回迁工程质量管理暂行 办 法
第一条 为加强棚户区回迁工程施工质量管理,保障回迁工程质量,维护棚户区居民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工程质量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棚户区回迁工程质量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回迁工程,包括棚户区改造回迁工程的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等工程。 第三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棚户区回迁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依法对回迁工程质量负责。 第五条 建设单位对回迁工程质量负有下列责任和义务: (—)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不得肢解发包。 (二)向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相关单位提供与建设 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真实、准确、齐全; (三)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审图机构审查; (四)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 (五)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六)按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采购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七)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八)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请竣工验收备案; (九)及时收集、整理资料,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并按 要求报送城建档案管理部门。 第六条 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并对勘察、设计质量负责。其责任和义务是: (一)勘察单位提供的地质、测量、水文等勘察成果必须真实、准确; (二)设计单位应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建设工程设计; (三)设计文件符合国家规定的设计深度要求,注明工程合理使用年; (四) 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注明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五) 设计单位应就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向施工单位作出详细说明; (六)设计单位参与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分析,并对因设计造成 的质量事故,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理方案; (七)注册执业人员应在设计文件上签字,对设计文件负责。 第七条 施工单位对回迁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其责任和义务是: (一) 建立质量责任制,确定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施工管理负责人; (二) 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 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 (三) 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 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检验应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四)隐蔽工程在隐蔽前,作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 并通知建设单位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五)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及有关材料,执行现场取 样制度.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六)负责对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的建设工程或竣工验收不合 格的建设工程进行返修。 第八条 工程监理单位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其责任和义务是: (—) 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 (二) 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拨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 (三)监理工程师应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 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 第九条 棚户区回迁工程竣工验收时建设单位应先组织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相关人员进行分户验收。 已选定物业公司的,物业公司应参与分户验收。 第十条 分户验收应以单位工程每套住宅和公共部分的走廊(含楼梯间)划分为一个子单位工程进行验收。 第十—条 棚户区回迁工程施工质量分户验收标准主要包括: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屋面工程技术规范、《屋面工程质量验收规范》、《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报告规范》、《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及其他相关规范标准。 第十二条 分户验收内容涉及8类41个项目 (一)进场材料的质量; (二)工程基础主体结构的外观及尺寸偏差; (三)门窗安装质量; (四)墙地面和顶棚面层质量 (五)防水工程质量; (六)采暖系统安装质量; (七)给水排水系统安装质量 (八)室内电气工程安装质量: (九)其他规定、标准中要求分户验收的内容。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组织施工单位编制分户验收方案,确定每套住宅和公共部分验收项目、内容、数量,落实质量检查人员和检查工具。当某子单位工程的某一项目具备验收条件时,即可组织分户验收。 第十四条 分户验收具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根据验收方案,按照质量验收标准规定的检查数量和方法进行检查验收; (二)填写《棚户区回迁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记录表》 (三) 验收合格后,出具由建设(项目)单位负责人、总监理 工程师和施工单位分别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棚户区回迁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 (四)建设单位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报送竣工验收通知时,附加费送《棚户区回迁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汇总记录》。 第十五条 重点棚户区改造回迁工程竣工验收时,由市棚户区改造实施工作组办公室抽取一定户数,由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分户验收工作进行复核。 竣工验收复核发现验收条件不符合相关规定、分户验收记录不真实或存在影响主要使用功能等质量问题时,应终止验收、责令改正,符合要求后方可重新组织验收。 第十六条 棚户区回迁居民进户时,建设单位应向回迁房屋业主交付《重点棚户区回迁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副本。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自回迁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及作人员工不履行责任和义务的,记入不良行为记录;情节严重的,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造成重大工程质量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的工作人员因调动工作、退休等原因离开该单位后,被发现在单位工作期间违反相关质量管理规定,造成重大的工程质量事故的,仍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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