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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 事
指 南
一、办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登记应提供的资料
1、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告和批准书;
2、中标通知书和施工、监理合同;
3、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工程项目的负责人及机构组成;
4、施工组织设计和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
5、其他需要的文件资料。
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的职能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我站行使如下行政管理职能:
1、负责办理本市规划区内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登记,收取质量监督费。对工程实体质量和参与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单位)的质量行为实施监督检查;
2、对参与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违反建设工程有关法律、法规及强制性标准的行为,依法行使处罚权;
3、负责竣工验收工程的备案工作,对建设单位组织的竣工验收实施监督;
4、参与质量事故的处理,负责质量纠纷的司法鉴定和处理质量投诉问题;
5、负责监理企业的资质初审并实施监督管理。
三、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内容
1、受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2、编制监督工作方案;
3、对参与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4、对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5、对工程质量验收进行监督;
6、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7、编写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8、收集资料整理档案;
9、收集和发布工程质量信息;
10、对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实施监督管理。
四、吉林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廉政制度
1、在执法监督工作中,必须处以公心,不徇私情。无论是什么人开发建设、施工的工程都要同等对待,严格按规范、规程、标准、设计文件进行质量监督,以确保监督工作的公平与公正。
2、在执法监督工作中,要一心为公,不得以权谋私。禁止利用职权之便,以自己或亲友等人向建设工程各方借用设备、索要材料、分包工程,以获取经济利益或其他好处。
3、在担任执法工作期间,不得自己经营或以亲属名义经营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工厂、商店等;也不得充当中介人向施工企业推销建设工程需要的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及其他用品,以获取经济利益。
4、任何工作人员严禁接受贿赂或礼品。对行贿送礼行为要坚决抵制,直至揭发。
5、谢绝建设工程各方的吃请。因工作需要必须在工地就餐时,要付清餐费。
6、在执法监察工作中,要秉公执法。严禁与违法单位串通,使其逃避监督或处罚,为工程质量遗留后患。
7、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中,严禁与有关各方串通对质量不合格工程出具合格文件或按合格工程验收备案。
8、在试化验、桩检测工程中,应按规定取样、试化验、检测。严禁以权谋私,不如实提供正确检测结果,危害建设工程质量。
9、在处理用户对工程质量投诉事件时,严禁收受任何一方的馈赠与吃请,一定按规范、标准、设计文件、合同条文的规定,准确鉴定工程质量,实事求是地做出公正结论,以保护各方的合法权益。
10、在受法院委托进行鉴定工程质量时,一定要认真勘察,严格按规范、标准、设计文件、合同条文的规定,做出正确结论,严禁因私偏袒一方。
11、执法监督工作应组织不少于二人以上的小组共同进行监督和核验工程质量等级,当事监督员应予回避。
12、工作人员严禁利用职权到建设、施工单位吃、拿、卡、要。
13、不得超规定、超标准用公款接待客人,陪客人数要有限制。
14、禁止用公款或变相用公款到高消费场所消费或游山玩水。
15、禁止违反控购商品规定购买控购商品。
16、禁止用站里交通工具、办公设备从事个人经营活动。不得超范围配备移动电话和传呼机。
17、严禁用公款为个人装修住房。
18、按上级规定执行财务收支制度,不得私设小金库。罚没款一律上缴市财政。
19、禁止参与“黄、赌、毒”和封建迷信活动。
20、禁止用公车操办婚丧寿诞等事宜或借机敛财。
五、吉林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公开办事制度
为了维护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公正性和权威性,增加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透明度,自觉地接受社会的监督,我们进一步完善了公开办事制度,具体内容如下:
1、有关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公开,
2、工程质量监督与检验收费标准公开;
3、工程质量监督与检验标准公开;
4、工程质量监督与检验程序、内容、方式方法公开;
5、工程质量监督与检验结果公开;
6、工程质量监督执法情况公开;
7、工程质量奖励与处罚公开;
8、工程竣工备案情况公开;
9、质量投诉与群从头来信来访处理意见公开;
10、申办监理公司资质审查结论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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