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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建设工程鉴定程序
一、司法建设工程鉴定程序编制依据
依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制订本程序。
二、鉴定范围
凡吉林地区辖区内的在建、改建、扩建工程:
1、建筑工程
①地基与基础工程;
②砌体工程;
③钢筋混凝土工程;
④装饰工程;
⑤屋面工程;
2、市政工程
三、鉴定依据与鉴定方法
1、鉴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地方政府及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有关规范、规程进行相关鉴定;
2、鉴定方法:
1)观察法
直接以视觉感觉对工程实体(被鉴定物)感观预以定性(适于较明显的缺陷或破坏程度的工程);
2)测量法
需要数字判明的缺陷或破坏程度的工程(被鉴定物)使用相关量具进行测量;
3)仪器检测法
对缺陷或破坏物因视觉观察不到或被隐蔽时可借助相关仪器进行探测;
4)综合分析法
对较复杂的缺陷或破坏的工程(被鉴定物)可结合以上方法和其他方法进行综合分析。
四、接受鉴定委托的范围
1、司法机关、仲裁案件当事人的司法鉴定委托;
2、在诉讼案件中,在当事人负有举证责任的情况下,司法鉴定机构也可以接受当事人的司法鉴定委托。当事人委托司法鉴定时一般通过律师事务所进行。
五、接受鉴定委托的形式
接受鉴定委托要采取书面形式,接受《委托鉴定申请表》后,应对其委托事项、相关资料审核,当符合本鉴定机构建设鉴定范围及鉴定能力时应予以接受;填写《司法鉴定受理登记表》;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委托受理合同书》;本鉴定机构负责人下达《司法建设工程鉴定人员委派书》,接受《委派书》的相关人员按有关要求实施鉴定工作。
六、司法鉴定的实施
1、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委托后,,由司法鉴定机构指定的司法鉴定人、或者由委托人申请并经司法鉴定机构同意的司法鉴定人完成委托事项。
2、同一司法鉴定事项应由两名以上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从受理之日起一般应当在15日内出具司法鉴定文书。
3、对涉及多学科知识和技术手段的司法鉴定,司法鉴定机构可聘请有关专家协助鉴定。专家意见应当记录在案。
司法鉴定过程中应当妥善保管送检材料,并依鉴定程序逐项建立档案。
七、司法鉴定文书的出具
建设司法鉴定结束后,应当按时出具司法鉴定文书。司法鉴定文书一式三份,其中一份交委托人,两份由司法鉴定机构存档。
八、
本程序由吉林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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