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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处罚一般程序规范


   第一条 行政处罚一般程序是指除当场处罚之外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所适用的程序。我站执法科室在行政执法中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第二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执法人员进行询问或者检查后,应当制作笔录。
   第三条 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领导批准后,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在7日内及时做出处理决定。
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四条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之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事实、处罚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五条 调查终结后,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做出如下决定:
   (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与行政处罚的,不与行政处罚;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行政处罚的,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第六条 制作规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行政执法公开制度


   第一条 为了明确我站行政执法职责,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保证我站行政执法公开、公正进行,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行政执法科室对下列事项公开:
   1、 行政执法科室的职能、权限 ;
   2、 行政执法科室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及规章;
   3、 各行政执法人员的姓名、身份及职责;
   4、 行政执法工作程序;
   5、 行政案件处理结果;
   6、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享有的权利;
   7、 其他需要公开的事项。
   第三条 我站行政执法科室进行执法公开,采取在本科室悬挂揭示板、告示板、在办公桌上摆放工作人员身份、职责标牌,执法依据、执法程序、执法结果在站信息网络进行公示,重大执法案件的处理结果通过各种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
   第四条 行政执法科室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关行政执法问题的咨询、查询,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及时、准确地给予解答。

 

 
吉林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主办  Tel:(0432)-2041025
Email:jlzjz@jljszj.gov.cn